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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推進“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同步引導支持企業開展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促進企業提質增效、產業綠色轉型,我廳起草了《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見稿)》《關于支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擬會同省級相關部門聯合印發實施。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2021年4月6日前書面反饋修改意見。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19日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對氣候變化也有影響。“十三五”期間,我省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取得顯著成效,但O3污染問題凸顯,已成為環境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加強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企業提質增效、產業綠色轉型的重要方式。為深入推進“十四五”VOCs綜合治理,提高治理精準性、科學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積極引導綠色設計、綠色生產、綠色施工、綠色消費,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整體治理,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全過程開展VOCs綜合治理,從源頭減少產生量、從過程減少泄漏量、從末端減少排放量,有力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纖、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等行業以及油品儲運銷、城鄉生活源等領域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環境空氣獲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則
堅持科學精準治污。緊盯VOCs治理重點領域和難點問題,落實“一地一策、一行一策、一園一策、一企一策”原則,科學施策、精準治理,做到問題精準、時間精準、區位精準、對象精準、措施精準,確保治理務實有效。
堅持源頭治理優先。樹立綠色發展理念,狠抓源頭治理,積極推廣消費品中VOCs原輔材料綠色設計,大力推進生產和使用環節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切實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
堅持激勵約束并舉。建立健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激勵政策體系,推動行業綠色發展和企業轉型升級;強化涉VOCs行業環境監管,綜合運用行政執法、排污許可、環境稅等措施,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堅持多方協作共治。加強部門聯動,強化VOCs治理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加強督促指導,充分調動相關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治理主動性、積極性、創新性;加強輿論宣傳,加強社會監督與引導,引導公眾綠色消費。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下降*%。O3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消除O3中度污染天氣,設區城市O3濃度實現穩定達標并有所下降,以O3為首要污染物的超標天數明顯減少,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助力綠色發展
1.優化產業結構。引導石化、化工、合成革、化纖、紡織印染、工業涂裝和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合理布局,嚴格控制化纖、紡織印染、橡膠、塑料等行業產能,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類建設項目,禁止建設生產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以清潔生產一級水平為標桿,推動石化、船舶、紡織印染等傳統產業綠色轉型。貫徹落實《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依法依規淘汰涉VOCs排放工藝和裝備,加大引導退出限制類工藝和裝備力度,從源頭減少涉VOCs污染物產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市、縣(市、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市、縣(市、區)落實,不再列出)
2.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三線一單”為核心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制(修)訂一批涉VOCs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區域削減替代規定,削減措施原則上應優先來源于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與建設項目位于同一設區市。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的市縣,對石化等行業的建設項目VOCs排放量實行等量削減;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的市縣,對石化等行業的建設項目VOCs排放量實行2倍量削減,直至達標后的下一年再恢復等量削減。(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大力推進綠色生產,強化源頭控制
3.全面提升生產工藝綠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業應采用原輔材料利用率高、廢棄物產生量少的生產工藝,提升生產裝備水平,采用密閉化、連續化、自動化、管道化等生產技術,鼓勵工藝裝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廣采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工業涂裝行業重點推進使用緊湊式涂裝工藝,推廣采用輥涂、靜電噴涂、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超臨界二氧化碳噴涂等涂裝技術,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減少使用空氣噴涂技術。包裝印刷行業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共擠出復合技術,鼓勵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輻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鼓勵生產工藝裝備落后、在既有基礎上整改困難的企業推倒重建,從車間布局、工藝裝備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省經信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
4.工業涂裝企業全面推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關于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規定,選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高固體分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等環境友好型涂料,相關企業建立使用臺賬,記錄生產原輔材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工業涂裝企業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劑型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因特殊工藝要求等原因無法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相關企業應作出書面說明并納入臺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5.大力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涂層劑(樹脂)、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企業,在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紡織品后整理(涂層、印花、復合)、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膠合等重點領域推廣VOCs含量低于10%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各地應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和本方案指導目錄(見附),制定使用原輔材料VOCs含量低于10%的源頭替代實施計劃,明確分行業源頭替代時間表,按照“可替盡替、應代盡代”的原則,實施一批源頭替代項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研發、生產和應用,防腐要求高的行業、漆包線等領域推廣使用環境友好型涂料,在更多技術成熟領域逐漸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涂層劑(樹脂)、清洗劑等原輔材料,到2025 年,溶劑型工業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使用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三)嚴格生產環節控制,減少過程泄漏
6.嚴格控制無組織排放。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做好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的管理。生產應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通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對有機化學品儲罐和含VOCs污水處理設施開展排查,全面掌握轄區儲罐和敞開液面底數,督促企業開展專項治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7.有效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行業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其他企業載有氣、液態VOCs物料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開展。開展LDAR企業3家(不含)以上或轄區內企業密封點數量合計1萬個以上的縣(市、區)應開展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2年, 15個縣(市、區)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到2025年,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全面實現LDAR數字化管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8.規范企業非正常工況排放管理。引導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制定開停工、檢維修、設備清洗等非正常工況的環境管理制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O3污染高發時段(4月下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9月,下同)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確實不能調整的,應加強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產生的VOCs廢氣應收集處理,確保滿足安全生產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
(四)升級改造治理設施,實施高效治理
9.建設適宜高效的治理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結合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吸附裝置選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55%或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換。組織開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組合技術等VOCs治理設施排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更換或升級改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到2025 年,完成5000家低效VOCs治理設施改造升級,石化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70%以上,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等行業的VOCs綜合去除效率達到6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0.加強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按照與生產設備“先啟后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1.規范應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動取消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紡織印染等行業非必要的含VOCs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如流量計、溫度計、壓差計、閥門開關、視頻監控等)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做好臺賬記錄并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五)深化園區集群廢氣整治,提升治理水平
12.強化重點工業園區廢氣治理。開展新一輪涉VOCs排放的重點工業園區廢氣治理專項行動,積極探索“清新園區”建設,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引導轉型升級、綠色發展,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持續提升VOCs治理水平,穩步改善園區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降低涉氣信訪投訴量。提升重點工業園區大氣環境數字化監管能力,強化涉VOCs排放重點工業園區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監控,建立完善環境信息共享平臺。石化、化工園區要提升溯源分析能力,分析企業VOCs組分構成,識別特征污染物。(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等配合)
13.加大企業集群廢氣治理。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涉VOCs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各地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進一步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的行業,以及化纖、橡膠制品、使用再生塑料或含涂裝工序的塑料制品等企業集群。優化企業集群布局,積極推動企業集群入工業園區或小微企業園。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實現標桿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14.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推進各地統籌規劃建設一批涉VOCs“綠島”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治理。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集聚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推進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裝中心的工業園區覆蓋區域內,同一類別的小微企業原則上不再配套建設溶劑型噴涂車間,確實有需要的應配套高效的VOCs治理設施。吸附劑(如活性炭)年更換量較大的地區,推進建設區域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或依托現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進行集中處理,同步完善吸附劑規范采購、統一收集、統一再生的管理體系。相同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等配合)
(六)開展城鄉面源廢氣治理,有效減少排放
15.推進油品儲運銷治理。加大汽油、石腦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點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船、原油和成品油碼頭等環節油氣回收治理,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加大油氣排放監管力度,并要求企業建立日查、自檢、年檢和維保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汽油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鼓勵采用更嚴格的汽油蒸氣壓控制要求,6—9月對車用汽油實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氣壓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發排放;鼓勵油品銷售企業的油庫和加油站夜間裝、卸油,并采取措施引導車主避開夏秋季午后高溫時段加油。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的加油站全部安裝油氣回收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推進加油站建設三次油氣回收設施。(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能源集團、省交通集團、省海港集團、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參與)
16.加強汽修行業治理。提升行業綠色發展水平,推進各地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高效VOCs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內,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產生的VOCs廢氣應集中收集和治理。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等低揮發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體分涂料,鼓勵更高水平源頭替代。(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物產中大集團參與)
17.推進建筑裝飾行業治理。推動綠色建筑裝修,全裝修的新建住宅、市政工程、政府投資的房屋建設和裝修工程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膠粘劑,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筑構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減少施工現場涂裝作業;室內裝修優先選用預制成型的裝飾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應使用無溶劑涂料和水性涂料。嚴格控制裝飾材料市場準入,嚴禁銷售VOCs含量超標的涂料和膠粘劑。(省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強餐飲油煙監管。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實施定期清洗,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推進城市建成區餐飲企業安裝油煙監控設施,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超標排放違法行為。(省司法廳﹝綜合執法辦﹞、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夏秋時段管控,切實減輕污染
19.實施特別管控企業季節性強化減排。以O3污染高發的夏秋季為重點時段,以環杭州灣和金衢盆地為重點區域,以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為重點行業,結合本地VOCs排放特征和O3污染特點,研究制定VOCs企業分級管控規則和VOCs季節性強化管控措施,實施差異化減排。各地排查梳理出一批排放VOCs物質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業作為特別管控對象,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將O3污染高發時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排放的環境管理措施納入排污許可證。(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0.積極引導相關行業錯時生產施工。鼓勵企業生產設施防腐、防水、防銹等涂裝作業盡量避開O3污染高發時段。合理安排市政設施維護、交通標志標線刷漆、道路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避開O3污染高發時段;對確需施工的,實施精細化管控,當預測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調整作業計劃,避開每日O3污染高值時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配合)
(八)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強化治理能力
21.完善環境空氣VOCs監測網。繼續開展城市大氣VOCs組分觀測,加強重點縣級城市大氣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設區域及城市大氣環境O3 和 PM2.5協同監測網。加強涉VOCs排放的重點工業園區大氣環境監測及監控能力建設,綜合運用自動監測、走航監測等監測監管技術;石化、化工園區推廣建設VOCs特征因子在線監測系統,推動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監控體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2.提升污染源監測監控能力。VOCs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安裝VOCs自動監控設施,鼓勵各地對使用或產生VOCs物料的企業安裝用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設施等。加強VOCs現場執法監測裝備保障,2021年底前,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全面配備VOCs便攜式檢測儀、紅外成像儀等VOCs泄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設備;2022年底前,縣(市、區)級全面配備VOCs便攜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等設備,鼓勵轄區內有石化、化工園區的縣(市、區)配備紅外成像儀等VOCs泄漏檢測儀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將VOCs綜合治理作為“十四五”治氣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作,建立健全VOCs治理指標體系、工作體系、政策體系和評價體系,落實、落細各項任務措施。各級大氣辦(藍天辦)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認真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實施、監督、管理和宣傳引導工作,提前謀劃,細化治理要求和任務,確保及時完成各項治理任務。省級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強化協作、認真督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VOCs綜合治理取得實效。
(二)加強政策支持。研究制訂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產業、財政、金融等激勵政策。重點市、縣(市、區)開展VOCs排污權交易試點,并逐步擴面至全省。建立涉VOCs排放企業綠色積分評級制度,指導各地按評級實施分類差異化管理。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幫助企業制定VOCs治理“一企一策”提升方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級有關部門配合)完善綠色采購制度,家具、印刷、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優先使用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輔材料和低VOCs 含量(標志)產品,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機關事業單位和各級國有企業帶頭采購,鼓勵上市民營企業優先采購。醫院、學校和幼兒園等不再采購納入高VOCs含量目錄的產品。(省財政廳牽頭,省機關事務局等配合)制(修)訂化纖、制藥、汽修等行業VOCs排放標準,研究出臺執行國標“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政策,適時修訂紡織染整等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配合)
(三)強化監督執法。加大VOCs排放監管,開展監測執法聯合檢查,對未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生產,未按規定安裝使用VOCs污染防治設施,未采取減少VOCs排放措施,未建立和保存相關臺賬,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以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和無組織排放超標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格查處,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加大對涉VOCs原輔材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抽檢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標準的原輔材料和產品行為。(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牽頭,省經信廳等配合)加大環境保護稅征管力度,積極研究推進對應稅VOCs污染物征收環境稅。(浙江省稅務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
(四)加大技術支撐。設立浙江省VOCs污染防治重大科研課題,加強區域大氣污染特征、形成機制、來源分析、健康影響、大氣污染預報預警等方面的基礎性研究,大力推進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開展重點行業VOCs排放源譜研究,提升大氣環境VOCs源解析能力。制定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技術指南(規范)。完善政府、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的治理協作機制,促進成熟先進VOCs治理技術推廣應用,幫扶指導各地和企業開展VOCs治理。(省科技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配合)
(五)加強宣傳引導。積極營造有利于開展VOCs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VOCs治理責任感,大力推動行業龍頭企業開展VOCs深度治理減排,踐行綠色低碳發展。選擇相關行業VOCs治理正面典型,加強宣傳報道。加強與相關行業組織合作,倡導制定行業團體標準,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設計和生產環境友好型產品,倡導綠色低碳、簡約適度、文明節約的生活方式,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等部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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